崇平帝为雍王时,曾在刑部观政,最后执掌刑部,对大汉律法知之甚深,也断过不少案子,方才听着案情叙说,片刻之间,心头就有定论。

        大汉律法,大致定刑罚,笞杖徒流死,流放之上更有充军等重刑,以代死刑。

        至于徒刑,不同于徒三年,最高可判处十年,并不是关在牢房中空耗粮食,而是罚作苦役。

        事实上,《大汉律》经过隆治年间的几次大修,在立法、司法层面,已遵循慎杀、少杀的原则,对于死刑的绞斩二等,从严适用。

        比如先前贾珍勾结贼寇,也是流放于南,并未论死。

        而薛蟠之案,因牵涉一位拐子死刑,金陵府肯定要将卷宗递送大理寺。

        贾政闻言,顿首拜道:“臣谢圣上隆恩。”

        徒三年,杖五十,罚为苦役……对年仅十五岁的薛蟠而言,未成年人无死刑,如果从后世的故意伤害致死,起刑点是七年,杖五十算是折抵了部分刑责。

        只是杖刑五十,一个不好是能打死人的,但天子口谕徒三年,其实又留了生机。

        总而言之,天子的判罚,基本兼顾了情、理、法。

        崇平帝摆了摆手,道:“此事,就先这样罢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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